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1884號
KLDV,111,基小,1884,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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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8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張姍妤
詹卉君
被 告 曾峯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百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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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