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83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被 告 游金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