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1829號
KLDV,111,基小,1829,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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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82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訴訟代理人 黃鴻程
被 告 鄭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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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