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1807號
KLDV,111,基小,1807,2022092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吳云妤(原名吳宜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