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18號
KLDV,111,司聲,118,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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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易業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柳玉枝
相 對 人 陳炘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郵寄附件所 示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依戶籍謄 本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65年2月11日遷出國外, 現因其行方不明,無法為合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
三、經查,相對人於61年2月23日出境後,迄無入境之紀錄,並 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入出境紀錄及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在卷可稽,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處所不明。是相 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堪可認定。從而,本件聲 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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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業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