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范育如
代 理 人 范榮富
相 對 人 葉文㻇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約定110年2月27日償還,並以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11月30日設定登記同額之第二順 位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擔保。詎相對人屆期不清償,為 此狀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附 表(土地標示)、其他約定履行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葉 文㻇109年11月27日簽發面額45萬元之本票、兩造109年11月2 7日簽立面額45萬元之借據、及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等(以上均影本)為據。稽之上揭事證資料,擔保債權金額、 清償期等之約定均甚明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形 式上觀之尚非無依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59號 所有權人:葉文㻇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註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41 991.57 20000分之26 備考 2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1 6.22 20000分之26 備考 3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4 1998.33 20000分之26 備考 4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4-1 12.28 20000分之26 備考 5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70 6958.26 20000分之26 備考
6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70-1 417.01 20000分之26 備考 7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74 38.32 20000分之26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 1 3649 安樂區新城段970地號 -------------- 樂利三街57號16樓之5 20層 鋼筋混凝土造 16層:68.82 合計::68.82 陽台:9.68 2分之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4127建號之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4129建號之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2 4125 安樂區新城段970地號 -------------- 樂利三街41.43.45.47.49.51.53.55.57.59號地下一層.地下二層 20層 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1層:3928.85 地下2層:3679.43 合計:7608.28 277分之1 其他登記事項:停車位編號:地下二樓:8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4127建號之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