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433號
KLDV,111,司促,6433,2022092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新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新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07日止累計114,870元正未給付
,其中109,934元為消費款;3,73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4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73元 林新元 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1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181元 林新元 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080元 林新元 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