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375號
KLDV,111,司促,6375,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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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宋孟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參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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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