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許純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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