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97號
KLDV,111,司促,6097,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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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趙貴旋

趙茂煜

趙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陸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貴旋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
務人趙茂煜趙麗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1筆,共計新臺幣60萬4,413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
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13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趙貴旋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60萬4,41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趙茂煜趙麗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0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4413元 趙茂煜趙貴旋趙麗芳 自民國111年02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604413元 趙茂煜趙貴旋趙麗芳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604413元 趙茂煜趙貴旋趙麗芳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604413元 趙茂煜趙貴旋趙麗芳 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4413元 趙茂煜趙貴旋趙麗芳 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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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