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58號
KLDV,111,司促,6058,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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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李宜珈(李欣霓李左芯李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4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6,49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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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