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89號
KLDV,111,司促,5989,202209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8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呂萬和
代 理 人 徐文泰
債 務 人 楊昕怡

李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伍仟捌佰參
拾壹元,及如附件民事發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