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67號
KLDV,111,司促,5967,2022090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務 人 劉黃雁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黃雁苹(原名劉雁苹、黃雁苹)於民國111年02
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
09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9.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1年08月29日止累計346,134元正未給付,其中333,10
6元為本金;12,575元為利息;45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黃雁苹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8日止累計20,996元正未給付,
其中19,420元為消費款;876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9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3106元 劉黃雁苹(原名劉雁苹、黃雁苹) 自民國111年0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950元 劉黃雁苹(原名劉雁苹、黃雁苹) 自民國111年08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470元 劉黃雁苹(原名劉雁苹、黃雁苹) 自民國111年08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