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41號
KLDV,111,勞補,41,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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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趙以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臺幣(下同)96,9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以及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按: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96,917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減其中3分之2以後,原告
起訴所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即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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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