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附民原告 顏利昌
附民被告 黃鴻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