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熙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5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熙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