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羽龍 張韋民 吳璿豪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羅文謹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鄭羽龍、張韋民、吳璿豪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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