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鄭元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1 張昭滿、張木旺 89年5月2日 未記載 6,300,000元 無 2 張昭滿、周鍾煇 89年5月3日 未記載 7,800,000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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