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25號
CYDV,111,訴,525,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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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鄧招芬
被 告 陳建成即陳建誠

許翠容許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先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繳裁判費69,602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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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