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號
CYDV,111,訴,44,2022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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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號
原 告 蘇曜明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複代理人 鄭誌逸
被 告 蘇建輝
蘇永樂
蘇艶紅
蘇建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被 告 蘇恒毅



蘇啟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附表四之附表內容,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四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 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四:本院所採之分割方案
代號 坐落地號 面積(㎡) 所有狀態 A 452 355.52 蘇建輝單獨所有 453 20.30 453-1 9.26 B 452 231.87 蘇艶紅單獨所有 453 14.63 453-1 13.42 C 452 321.17 蘇永樂單獨所有 453 21.01 453-1 25.29 D 452 265.77 蘇建霖蘇啟堂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共有 453 24.60 453-1 21.63 E 452 292.12 蘇曜明、蘇恒毅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共有 452-1 5.76 453 22.70 453-1 5.24 F 452 179.48 變價分割,賣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453 7.54 453-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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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