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3號
CYDV,111,訴,313,20220921,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李黃秋子
李文彬
李山隱
被 上訴 人 朱祐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祐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對該判決及程序
有檢討之處,上訴人雖未表示提起「上訴」之用語,但上訴人對
本院前開判決,有不服之意,應視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又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533,618元,有本院110年12月22日
裁定書可證(本院卷第53頁),是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