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5號
CYDV,111,訴,255,2022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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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聖喻
被 告 伍萬料
伍萬連
伍桂月
伍春香
伍秋絨
伍夏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在民國
111年8月30日所為的判決,應該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土地坐落欄內所記載「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應該更正為「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果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時,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的誤寫,應該依據原告的聲請 更正。
三、依據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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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