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67號
CYDV,111,補,367,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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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陳啓彰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144元【計算式:14,128元+10,130元
+1,250,886元=1,275,1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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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