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53號
CYDV,111,補,353,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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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鄭友信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被 告 鄭紳培
鄭茂仁
鄭啟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紳培、鄭茂仁鄭啟村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8,286元【註:本件系爭坐落嘉義縣
○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39平方公尺,民國111年公
告土地現值為72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鄭紳培移轉5分之1
所有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66,416元(計算式:3,239㎡×72
0元×1/5=466,416元)。另外,原告請求被告鄭紳培應給付原告2
05萬元;及另請求被告鄭紳培、鄭茂仁鄭啟村各應給付原告36
萬7,290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18,286元
{計算式:466,416元+2,050,000元+(367,290元×3)=3,618,286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
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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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