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49號
CYDV,111,補,349,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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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朱盈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下:
一、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說明:本件系爭坐落
嘉義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民
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200元/平方公尺,而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查,原告主張起訴狀附圖所標示黃色
分即上述763-1地號土地為全部被占用(惟實際占用面積以測
量為準),並請求暫以全部占用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80,800元(計算式:
39㎡×7,200元=28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44建號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上述的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
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被告黃○○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的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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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