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36號
CYDV,111,補,336,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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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羅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閣實業有公司、陳杞翔、張淑菁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29,4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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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