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28號
CYDV,111,補,328,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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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魏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818,
93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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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