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吳美玲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吳杉源
關 係 人 吳東益
吳東消
吳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
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杉源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前述處分所得之款項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人吳 杉源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站前郵局,戶名:吳杉源 ,帳號:○○○○○○○○○○○○○○號之帳戶內。二、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杉源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吳杉源(男,民 國00年0 月00日生)之長女,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 7 月20日以111 年度監宣字第159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吳東消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現安置在仁德醫療社團 法人附設護理之家(以下簡稱護理之家)照護,關係人吳東 益、吳東消均已退休,聲請人為家庭主婦,僅關係人吳東榮 尚在工廠上班,收入微薄,無法負擔相對人在護理之家高額 費用,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相對 人生活、看護等費用之需,故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依 法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 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 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
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 ,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長女,受監護宣告之人前於11 1 年7 月20日經本院以111 年度監宣字第159 號民事裁定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 相對人之次子吳東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等情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 年度監宣 字第159 號監護宣告民事卷(以下簡稱監宣卷)閱覽屬實。 又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 憑(見本院卷第11、21至27頁),亦可信為真實。則聲請人 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核與法律規定相符。三、又相對人所有除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名下存款為新臺幣( 下同)1 萬1,151 元,無其他動產,經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在案,並有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對人中華郵政存簿儲金 簿影本附於本院卷及前述監宣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監 宣卷第93至95頁)。再者,相對人名下雖有如附表所示之財 產及存款,但無其他所得來源可支應其相關照護費用等情, 亦有聲請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 頁)。另參酌聲請人提 出該不動產係欲以1,200萬元出售,經核與周邊交易行情相 當,亦有土地建物買賣實價資料、預定售價相關資料附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因此,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利益而處分該不動產,應屬 有據。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主文所 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再者,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 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又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 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 人之財產狀況,亦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之規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 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自應妥適管 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等費用。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 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 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111 年度監宣字248 號)
編號 種類 財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00 地號 65.00 2 分之1 2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0 號) 161.2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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