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9號
CYDV,111,消債清,19,202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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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蕭秋玲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秋玲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4,462,293元之無擔保債務。因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 不成立。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 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 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資產總價值有945, 586元,債務總金額則有24,462,293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 清冊等資料,聲請清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 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 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已向本院具狀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於111年5月25日調解不成立。上情有聲請人所 提出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 佐參,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於調解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 查,依聲請人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 安泰銀行帳戶,於94年3月16日存款餘額為412元;土城工業 區郵局帳戶,於111年6月21日存款餘額為2元;華南商業銀 行三峽分行帳戶,於96年12月21日存款餘額為57元;誠泰銀 行三峽分行帳戶,於94年12月20日存款餘額為96元。上述存 款餘額,合計共567元。另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 證券,也沒有具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終身醫療保險。四、再查,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當時聲請人前夫因經營公司需要資金,請聲請人 相助,因而積欠借款,嗣後因為工作不穩定,找不到工作, 找到的工作薪水也很少,收入連家庭的開銷都不夠用,而且 積欠過多的債務,故無法清償。
五、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形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 之無擔保債務,合計24,462,293元。而查,債權人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6月23日民事陳述意見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392,970元(其中本金為89,867元、利息為302, 603元、程序費用為500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 7月7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342,967元(其中本金為 78,797元、利息為243,743元、違約金為19,927元、訴訟費 用為500元)。另在於調解程序中,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以111年4月25日函,陳報債權金額為65,460元(其中本金為6 4,378元、利息為1,082元);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111年4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086,82 5元(其中本金3,418,872元、利息3,991,391元、違約金666, 611元、費用9,951元);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111年5月3日消債事件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92,4 00元(其中本金為51,118元、利息及違約金為141,282元);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5月3日民事陳報 狀,陳報債權金額為387,857元(其中本金為95,811元、利息 為289,566元、違約金及費用為2,480元);債權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5月10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 陳報各銀行債權,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 權金額為1,817,155元(其中本金為431,032元、利息為393,5 87元、違約金為987,796元、其他費用為4,740元);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5,981,430元(其中 本金為2,605,336元、利息為2,710,315元、違約金為595,73 9元、其他費用為70,040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金額為664,691元(其中本金為183,570元、利息為4 79,682元、其他費用為1,439元)。另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5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 為1,035,795元(其中本金為264,208元、利息為771,587元) 。又查,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有 擔保債權,債權金額為4,577,387元(其中本金為1,530,464 元、利息為2,547,698元、違約金為499,225元)。此外,尚 有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暫時以債 權人清冊記載之數額即861,000元予以計算。因此,聲請人 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至少應在於19,828,550元以上; 此外,聲請人另還負欠有擔保債務4,577,387元。以上金額 合計,聲請人所負欠之全部債務,至少為24,405,937元  以上。
(二)次查,聲請人現在打零工,每個月收入大約15,000元。又查 ,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項目為膳食費7,000元、交通費5 00元、房租8,000元、醫療費350元、手機費500元、健保費6 30元、燃料稅及強制險保費約92元,合計為17,072元。因未 逾衛生福利部公告111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的1 .2倍即17,076元,聲請人主張以17,072元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應可採認。又查,聲請人主張伊必須分擔扶養子 女的費用,每個月支出支扶養費用為8,000元云云。惟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受扶養人是在於民國00年00月出生,現在已 經成年,有謀生能力,而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受扶養人無法維 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而確實必須要由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 件,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應不予認列。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有九筆土地,分別為:㈠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持分公同共有1/1【註:聲請人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清冊誤載為1/2】,聲請人應繼分1/8, 以應繼分計算土地價值為334,249元。因為抵押權之債權金 額超過土地現值,已經無剩餘價值。㈡新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公同共有1/1,聲請人應繼分1/8, 以繼承人應繼分計算土地價值為53,213元。㈢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公同共有1/3【註:聲請人



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清冊誤載為4233/12700】, 聲請人應繼分1/8,以應繼分計算土地價值為5,820元。㈣新 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持分公同共有1/1,聲 請人應繼分1/8,以應繼分計算土地價值為272,800元。㈤新 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公同共有12/24 0,聲請人應繼分1/8,以應繼分計算土地價值為32,820元。 ㈥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持分公同共有1 /1,聲請人應繼分1/8,以應繼分計算土地價值為30,208元 。㈦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持分為公同共 有1/1,聲請人應繼分為1/8,以應繼分計算土地的價值為24 5,315元。㈧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持分公同共有1/1,聲請人應繼分1/8,以應繼分計算土地價值為 227,550元。㈨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持分公同共有1/1,聲請人應繼分1/8,以應繼分計算土地價值 為77,388元。以上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價值,合計為1,279, 363元【註:如果扣除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的部分 ,則不動產價值合計為945,114元】。另外,聲請人存款合 計為567元。又查,聲請人在於108年度及109年度均無所得 收入資料。而
  聲請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至少19,828,550元以上; 此外,聲請人另還負欠有擔保債務4,577,387元。是聲請人 所負欠之全部債務,至少24,405,937元以上,即使扣除上述 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價值1,279,363元及存款567元後,仍然 還負欠23,126,007元以上之債務。而查,聲請人於58年12月 出生,現在年齡已逾52歲,距離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 約13年時間。聲請人目前打零工,每個月收入約15,000元, 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2元後,生活費用仍尚有 不足數額2,072元,遑論於要清償之前所積欠23,126,007元 以上的債務。因此,本件應堪認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形。
六、復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 項所定得予 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 條所定應予駁回 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七、綜據上述,聲請人因前夫經營公司需要資金,聲請人為協助 前夫,而積欠大量的借款,嗣後因工作不穩定,找到的工作 薪水很少,收入不夠家庭的開銷,而且積欠過多的債務,以 致無法清償。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的 事項,已經配合陳報金融機構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說明



債務形成原因、停止清償原因,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證明 資料,可認為已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駁回清算或同 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清 算,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 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八、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3日民事 陳報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6月27日提出之 消債事件陳報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6 月29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6月29日提出之民事消債事件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3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111年6月30日函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7日 民事陳報狀所述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本件債務人聲請 清算,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復查無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駁回清算 或是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之事由。因此,本院經 核閱上揭之陳報狀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九、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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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