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1年度,55號
CYDV,111,家調裁,55,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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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調裁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葉美英
相 對 人 蔡仕彥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與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 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 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 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 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事項,而兩造 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見本院卷第45頁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因與相對人之養父蔡政道原為夫妻 ,才依蔡政道意思而共同收養相對人,但聲請人於蔡政道已 於民國80年間離婚,蔡政道已於110年9月22日死亡,且相對 人自收養後至今均與生母同住,並無收養事實,兩造實無維 持收養關係之意願,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 告終止兩造之收養關係。
三、次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 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 、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 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 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係指養親子間 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 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事實是 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經查,聲 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附卷可佐,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2份在卷可參,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表示同意與聲請人 終止收養關係等語。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確有難以維持收



養關係之重大事由,且終止收養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故 聲請人宣告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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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