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22號
CYDV,111,家繼訴,22,202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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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劉原行
被 告 劉世月
劉好
張志成
劉永鎮
劉英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告劉原行地址關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22」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2」。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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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