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77號
CYDV,111,司繼,77,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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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4號
111年度司繼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禧祥、王李香範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 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 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禧祥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2日死 亡,被繼承人王李香範於108年9月1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 所地均設於臺南市白河區,此觀之聲請人所提出除戶謄本自 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既在臺南市 ,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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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