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楊有家
相 對 人 蘇進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信託財產 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 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 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黃世直於民國(下同)109年3 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且依法登記在案。原債務 人黃世直原答應簽立本票交付聲請人,惟聲請人於109年3月 20日臨櫃提領現金1,000,000元交付予原債務人黃世直後, 原債務人黃世直並未開立本票予聲請人,僅以日後會再將本 票交付等語搪塞聲請人,惟嗣後原債務人黃世直即不聞不問 ,於110年3月19日借款期限到期後,聲請人要求原債務人黃 世直還款,原債務人黃世直毫無還款之意,尚欠本金1,000, 000元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予相對人 蘇進家,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活期儲蓄提存款明細表、通訊紀錄截圖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六腳鄉 蘇厝 988 60.20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ㄧ 二 三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214 嘉義縣○○鄉○○○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三層 51.03 51.03 51.03 153.09 電梯樓梯間 5.91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