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03號
CYDV,111,司促,8103,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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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紹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紹喜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紹喜已 於民國109年10月6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 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 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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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