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5號
CYDV,111,勞補,25,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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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郭建志阿志豆漿店

豆奶攤早餐店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謝軒平
劉金蘭
林宜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2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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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