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他字,111年度,36號
CYDV,111,他,36,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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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他字第36號
原 告 吳昱霆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勞簡字第5號判決確定而終結,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同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在當事人無力支付 訴訟費用,而由國庫暫時墊付時,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亦應基於 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 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 年3月31日向本院具狀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用及 工資補償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386,000元,原告並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1年4月7日以111年度救字第7號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三、次查,原告在第一審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386,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事件,經本院於111年7月25日以111年度勞簡字第5號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694元,及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其餘由原告負擔,並已經於111 年8月22日確定在案。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38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其中被告應負擔百分之八,即被告應該負擔335元;其餘由 原告負擔,即應該由原告負擔3,855元。爰依職權裁定確定 兩造應該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 所示,並應由兩造於15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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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