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蔡豐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浤裕不鏽鋼行即林奕全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報下列事項(註:繕本請逕寄給被告):一、本件系爭承攬工程,是由蔡豐富為定作人,還是由林素端為 定作人?
二、本件是由何人與被告浤裕不鏽鋼行即林奕全約定施作工程的 項目內容?
三、被告浤裕不鏽鋼行即林奕全是向何人收取定金新台幣30萬元 及H鋼柱費用新台幣158,000元?
四、原證5二次工程追加單的業主名稱為何是記載林素端?原證5 估價單的客戶名稱為何是記載素端姐?
五、原告方面就本件系爭定作工程,是否主張林素端是蔡豐富之 代理人?
被告應具狀陳報下列事項(註:繕本請逕寄給原告):一、本件系爭承攬工程,是由蔡豐富為定作人,還是由林素端為 定作人?
二、何人與被告浤裕不鏽鋼行即林奕全約定本件施作工程的項目 內容?
三、被告浤裕不鏽鋼行即林奕全是向何人收取定金新台幣30萬元 及H鋼柱費用新台幣158,000元?
四、被證1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之通訊對象為何是林素端?五、被告方面就本件系爭承攬工程,是否承認林素端是原告蔡豐 富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