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5號
CYDV,110,亡,25,2022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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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柯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柯志昌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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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