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陳玉盛
被 告 陳玉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及詐欺一案,其中就詐欺部分,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至於被訴偽造文書之部分,另以111年度附民字 第11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