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進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1139號、111年度偵字第445號、第465號、第863號、
第1432號、第2519號、第3141號、第3628號)及移送併辦(111
年度偵字第4791號、第5118號、第51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六日所為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紀進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64號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 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