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20號
CYDM,111,訴,420,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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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心惠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28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心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劉芮琳」署押參枚,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蕭心惠因聽信網路上不詳之人所述「買機車可換現金」,而 其自身信用不良無法購車時辦理融資分期付款,竟為求償還 積欠他人債務,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 人交付國民身分證之犯意,利用之前取得同事劉芮琳所交付 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之機會,未經劉芮琳之同意或授權,先 向新生機車行取得分期付款申請表後,於民國108年7月4日 中午12時許,在嘉義市○○○路000○00號住處,冒用劉芮琳名 義填寫前開申請表,並在其上如附表所示欄位接續偽簽「劉 芮琳」之署押共3枚,再連同劉芮琳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 一併交給車行而據以行使,用以表彰劉芮琳欲以分期付款方 式購買機車。因新生機車行並無該款式機車,乃聯繫達陽機 車行出售交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足生 損害於劉芮琳新生機車行達陽機車行關於買賣資料管理 之正確性。嗣達陽機車行將分期付款之債權轉讓予「仲信資 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而後蕭心惠僅繳 付13期分期款項後即無力還款,經仲信公司向法院對劉芮琳 聲請支付命令,劉芮琳才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芮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證據,業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並經本院當庭裁定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訴字卷第79



頁),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心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 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芮琳之證述情節 相符(警卷第1-3頁、調偵卷第12頁),復有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分期付款申請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職 務報告、新生機車行手寫出售紀錄、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在卷可按(警卷第9-10頁、調偵卷第 8-9、17、19頁),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堪以 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被告雖然在分期付款申請表下方之本票發票人欄位偽簽「 劉芮琳」署押,但尚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理由如下: 1.按票據法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係指發票人預行簽名於票據 ,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 完成之票據。空白授權票據為未完成之票據,在第三人依 據授權契約補充空白部分之前,雖不得為付款之提示,亦 不得為票據上權利之保全或行使追索權,惟迨第三人行使 補充權後,即成為有效票據,而為刑法所保護之有價證券 ,故於第三人未行使補充權之前,空白授權票據自僅該當 為私文書之一種。又「授權」屬於一種意思表示,不論表 意人係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示,由表意人客觀對外所 表現之行為中,確可推知其有為該意思表示,即可認定有 授權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3161號判決參照)。
  2.訊據被告蕭心惠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拿到分期付款申請 表時都是空白,我在上面偽造劉芮琳的簽名並填寫申請人 資料、職業資料、聯絡人資料及本票發票人等,但本票上 的發票日及金額都是事後才填載上去,我只有以劉芮琳的 名義簽名而已(訴字卷第84頁)。細觀卷內分期付款申請 表下方之本票所示內容,發票日期「108.7.9」及本票金 額「NT$80,928」的字體都是以蓋印方式呈現(調偵卷第1 8頁),而非人為書寫,且該分期付款申請表上方之申請 日期是7月4日,核與監理站係於108年7月4日發出牌照日 期相符(警卷第9頁),但前揭本票發票日卻是108年7月9 日,足認該本票發票日及金額顯非被告所蓋印,應係融資 公司從車行取回前述分期付款申請表後,計算出償還總價 再予以蓋印發票日及金額,方有時間上之落差。由此可知 ,被告在附著於分期付款申請書上之本票發票人欄位偽造 「劉芮琳」署押時,並未填載發票日、金額等票據之絕對



必要記載事項,且依該本票內之記載,亦僅有授權執票人 得填載到期日,並不包含發票日及金額,依卷內事證亦無 法證明被告有以其他方式授權執票人得填載上開票據絕對 必要記載事項,足證該本票事後經融資公司逾越授權而蓋 印發票日及金額,即非適法,自難視為有效之票據,而無 從論以被告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惟該紙本票雖不能視為 有價證券,性質上仍為私文書,被告在其上偽造劉芮琳署 押再持以行使,即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係以冒用身分而使用他 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為構成要件,故行為人於偽造 不實之文件時,另有冒用他人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身分 證以便完成申辦手續,自應成立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 之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以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 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被告偽造「劉芮琳」署押之 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 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僅涉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嫌,漏未斟酌被告尚涉犯上開違反戶籍法之 罪,容有未洽,惟該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 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當庭諭知罪名而行使告知程序 (訴字卷第78頁),當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 仍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二)接續犯:被告在分期付款申請表(含下方本票)上偽簽「 劉芮琳」署押3枚,係在同一地點及密接之時間實施,且 係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誤信網路上 不詳人士所言「買機車換現金」,竟未得同意即冒用告訴 人之身分證並使用其名義,進而偽造分期付款表向機車行 據以行使,不但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機車行及受讓債權之 仲信公司,破壞社會交易秩序,亦使告訴人無端遭仲信公 司提告,所為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 且購入機車後亦繳付13期款項,而與一般取得機車後即拒



不付款之犯罪情節有所不同,衡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 告訴人及仲信公司達成和解,此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考 (訴字卷第93-95頁),堪認被告尚知所悔悟,盡力彌補 損害之態度。兼衡被告前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前科素行( 不構成累犯),以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 3子、從事打掃工作,時薪新臺幣22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 訴字卷第8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 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 名之行為者而言,如果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 姓名,其作用係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 一效力之行為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既非署押,即不生 同法第219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問題。亦即署押係指 在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承認所簽 署之文書效力,與印文之使用,具有同一之作用及效力者而 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 10號判決參照)。經查,附表所示偽造之劉芮琳署押,均係 表示申請分期付款本人簽名之意思,自應依刑法第219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卷內其他欄位劉芮琳之簽名,僅係識別 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依照 前述最高法院見解,即非刑法第217條第1項所稱之署押,自 無庸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欄位 偽造之署押 1 分期付款申請表/聲明暨同意事項申請人欄位 劉芮琳署押1枚 2 分期付款申請表/申請人正楷簽名欄位 劉芮琳署押1枚 3 本票/發票人欄位 劉芮琳署押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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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