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偉瑄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785號),經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
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偉瑄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前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原簡易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29號),而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妨害自由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劉音 尚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