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97號
CYDM,111,聲,797,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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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石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2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石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 刑確定,有相關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然本件4罪中,就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者應為 如附表編號2、3、4之案件,該3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故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 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並無管 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刑,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2月19日 106年6月至107年6月8日 107年8月1日至同年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 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07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73、5616、6819、9509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73、5616、6819、95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41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29日 111年06月30日 111年0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41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3月03日 111年06月30日 111年06月30日 備註 (已執畢)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至107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  案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73、5616、6819、95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6月30日 備註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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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