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淵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2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淵竹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淵竹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再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 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7所示 之罪,亦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 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於數 月內觸犯附表所示毒品、藥事法等案件之犯罪類型、動機、
情節、次數、對刑度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 ,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 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此 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 列,應合併執行,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附表:
(本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簡稱嘉義地檢,宣告刑僅列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罪,均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2日 109年03月07日、16日 108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72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02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213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708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2月21日 109年06月08日 110年0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213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708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確定日期 109年03月23日 109年07月17日 110年07月29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並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附表編號3至6所示案件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3日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25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25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判決日期 110年02月25日 110年02月25日 110年0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確定日期 110年07月29日 110年07月29日 110年07月29日 備註 附表編號3至6所示案件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判決日期 110年0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24、677號 確定日期 110年07月29日 備註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