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李家揚
被 告 蕭翔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金簡上字第十三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家揚對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被告蕭翔友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