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郭泰毅
被 告 郭瀛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強制罪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郭瀛洲被訴強制罪案件( 刑事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 告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