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1年度,10號
CYDM,111,易緝,10,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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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緝字第9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麗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438號
、第8749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8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廖麗卿與同案被告葉陳素珠係婆媳、渠等與同案被告呂 永順陳靖淳等人(以上三人均經判刑確定)合組詐欺集團, 共謀對渠等所搭訕或原即相識之單身年邁男子行騙,詐取錢 財。(一)被告廖麗卿、同案被告葉陳素珠呂永順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由同案被告葉陳素 珠於民國99年5月29日上午某時許,在嘉義市立棒球場前向 被害人段金林陳稱:要幫伊介紹女友等語。繼於同年6月1日 9時許,同案被告葉陳素珠與被告廖麗卿即搭乘同案被告呂 永順所駕駛、車牌號碼000─PV號營業自小客車,一同前往嘉 義市○○路○段000巷00號被害人段金林住處,同案被告葉陳素 珠介紹被告廖麗卿與被害人段金林認識後,即與同案被告呂 永順在外等候,被告廖麗卿即取出新臺幣(下同)16萬元之現 金予被害人段金林觀看,並向其訛稱:「我這裡有16萬元, 希望你去領一筆錢,我們再去台灣銀行定存」等語,致被害 人段金林陷於錯誤,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961號重型機車 ,搭載被告廖麗卿,前往嘉義市中山路郵局提領現金8萬500 0元並交予被告廖麗卿,被告廖麗卿復向其陳稱:「我的16 萬元放在你家,請你回去拿,我們再去銀行定存」等語,被 害人段金林遂自行返回住處,卻發現該16萬元已不在其住處 ,被害人段金林又返回嘉義市中山路郵局,廖麗卿亦已離去 ,始知受騙。(二)被告廖麗卿、同案被告葉陳素珠呂永順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同案被告葉 陳素珠於99年8月5日8時許,在嘉義市東門圓環市場向被害 人莊志賢陳稱:要幫伊介紹老伴等語。繼於翌日某時許,同 案被告葉陳素珠與被告廖麗卿即搭乘同案被告呂永順所駕駛



、車牌號碼000─PV號營業自小客車,一同前往嘉義縣○○鄉○○ 村○○○00號被害人莊志賢住處附近之廟宇,同案被告葉陳素 珠介紹被告廖麗卿與被害人莊志賢認識後,被害人莊志賢即 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廖麗卿返回住處,同案被告葉陳素珠呂永順則在廟宇等候。俟渠等抵達被害人莊志賢住處後,被 害人莊志賢即取出3只戒指予被告廖麗卿閱覽,之後將該3只 戒指放置於房間抽屜內,被告廖麗卿隨即對被害人莊志賢謊 稱:「我們各自出20萬元,再去台灣銀行定存」等語,致被 害人莊志賢陷於錯誤,遂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廖麗卿,前往 嘉義縣竹崎農會灣橋分會提領現金20萬元交予被告廖麗卿, 俟返回住處後,被告廖麗卿復另行起意,乘被害人莊志賢不 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上開3只戒指,得手後,即向被害人 莊志賢陳稱:「我現在要將錢拿去銀行定存」等語,即行離 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廖麗卿與同案被告葉陳素珠呂永順陳靖淳等人合組 詐欺集團,共謀對渠等所搭訕或原即相識之單身年邁男子行 騙,詐取錢財,而為下列犯行:(一)被告廖麗卿、同案被告 葉陳素珠呂永順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之 犯意聯絡,先由同案被告葉陳素珠於99年6月初某日,在高 雄市國貿新村公園向被害人梁鴻濱搭訕陳稱:要幫伊介紹老 伴等語。繼於翌日上午某時許,同案被告葉陳素珠與被告廖 麗卿即搭乘同案被告呂永順所駕駛、車牌號碼000─PV號營業 自小客車,一同前往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601巷55樓8樓被害 人梁鴻濱住處樓下,同案被告葉陳素珠介紹被告廖麗卿與被 害人梁鴻濱認識後,被害人梁鴻濱即偕同被告廖麗卿返回住 處,嗣後被告廖麗卿向被害人梁鴻濱訛稱:「我很有錢,我 前夫死了,保險公司理賠1千多萬元」等語,並取出15萬元 予被害人梁鴻濱觀看,復謊稱:「我願以5萬元交換你皮包 內之現金1萬多元」等語,惟因被害人梁鴻濱察覺有異,乃 予拒絕,被告廖麗卿隨即離去而未遂。(二)被告廖麗卿、同 案被告葉陳素珠呂永順陳靖淳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推由同案被告陳靖淳於99年8 月初某日,在高雄榮民總醫院向被害人羅禮搭訕陳稱:要幫 伊介紹女友等語。隔2日中午某時許,被告廖麗卿、同案被 告葉陳素珠陳靖淳即搭乘同案被告呂永順所駕駛、車牌號 碼000─PV號營業自小客車,一同前往高雄市楠梓區加宏路10 0巷13樓2樓被害人羅禮住處附近之公園,同案被告陳靖淳介 紹被告廖麗卿與被害人羅禮認識後,被害人羅禮隨即帶同被 告廖麗卿返回住處,之後被告廖麗卿取出見面禮即2只金戒



指欲贈送予被害人羅禮,並要被害人羅禮回送伊金飾,惟因 被害人羅禮表示沒有金飾而作罷,被告廖麗卿復佯稱:「我 身上有現金30萬元,希望你去領20萬元,我們再去郵局定存 」等語,致被害人羅禮陷於錯誤,而予應允。嗣因被告廖麗 卿表示不願進去郵局,被害人羅禮始察覺有異,遂向被告廖 麗卿陳稱伊有要事,改天再去郵局辦理定存,被告廖麗卿隨 即同意而離去,致未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39條第3項、 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涉犯上開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嗣於111年8月2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富郎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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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