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1年度,939號
CYDM,111,嘉簡,939,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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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雪峯



吳呅


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7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本院合議庭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
決如下:
主 文
翁雪峯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藍色安全帽壹頂沒收。
吳呅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理由
一、犯罪事實
  翁雪峯(為年滿80歲之人)及吳呅於民國111年7月1日下午5時 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因回收垃圾問題發生口角均 怒不可遏,竟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翁雪峯安全帽毆打吳 呅頭部,致吳呅右上眉角流血受傷;吳呅則徒手拉扯翁雪峯 頭髮,致翁雪峯受有右下背及腰挫傷之傷害。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雪峯(警卷第5頁至第6頁、偵卷 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訴字卷第35頁至第38頁)及吳呅(警 卷第1頁至第2頁、偵卷第17頁至第19頁、本院訴字卷第35頁 至第38頁)均坦承不諱,並有翁雪峯之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 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111年8月3日乙種診斷 證明書(偵卷第65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13頁至第16頁)、 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傷勢照片(警卷第19頁至第22頁) 附卷可憑,並有藍色安全帽1頂扣案可證,足認被告2人任意 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被告翁雪峯為31年2月5日生(警卷第7頁),於本件案發時已 滿80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2人僅因回收垃圾問題發生爭執,不思理性溝通解 決歧見、相互包容尊重,反訴諸肢體暴力解決,恣意傷害他 人身體,致被告2人各自受有上開傷害,足見自我控制能力 欠佳,法治觀念薄弱而應加非難,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 承犯行,且被告翁雪峯表示有意願與被告吳呅以新臺幣2000 元和解,被告吳呅則無調解意願,暨被告翁雪峯自陳專科畢 業、已退休、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吳呅自陳國小畢業 之智識程度、無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藍色安全帽1頂(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78號扣押物品 清單,本院訴字卷第9頁),為被告翁雪峯所有(警卷第6頁) 供本件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本案論罪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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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