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283號
CYDM,111,交易,283,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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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明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0
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明正係職業計程車司機。其於民國11 1年1月19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 客車,沿嘉義市西區友愛路快車道之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 行駛。惟於同日上午11時51分許,其駕車行經友愛路與保安 二路之交岔路口處時,明知車輛行駛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而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其竟仍疏 未注意,即逕自右轉彎欲駛入保安二路,適告訴人謝涵雯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座搭載被害人黃蕙 琴,沿同向之友愛路機車慢車道亦駛至同一交岔路口,致告 訴人謝涵雯見狀後閃煞不及,其所騎機車之左側車身部位與 被告詹明正所駕車輛之右前車頭部位發生碰撞,除使告訴人 謝函雯、被害人黃蕙琴均因此人、車倒地外,並造成告訴人 謝函雯因此受有腦震盪、膝部挫傷及手部挫傷等傷害(被害 人黃蕙琴受傷部分未據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調解成立,而於本院審理中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 稽,依照上開規範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五、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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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