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被 告 唐敏華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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